关于修改宿迁市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宿招协发〔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对《宿迁市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宿招协发〔2022〕2号)有关内容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原办法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信用主体对负面行为失信事实及失信责任认识和认领到位;对发生负面行为的责任人追究到位;防范发生负面行为人防技防措施必须到位;信用信息披露提醒期已过半,且未再发生行业自律公约负面行为;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记录或较大数额罚款;可向协会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向协会提交信用主体失信事实报告书、信用修复申请表和信用修复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二、附件1招标代理人自律管理负面清单中增加一条“参加业务测评作弊的,代理执业能力信息采集或更改业务测评从业人员单位名称,提供社保权益单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附件1投标人自律管理负面清单中第6、7、13、14、20条分别增加“已按招标文件约定主动兑现投标保证的记3分。”
四、删除“第六章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自律守则”、附件1中“(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律管理负面清单”,对应修改正文中相关表述。
五、附件2第5条修改为“5.自愿签署、自觉遵守和维护《宿迁市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接受行业自律负面清单记分管理,对达到记分分值标准的,自愿接受协会信用提醒等处理,信用提醒期内,加强自我监督与自我整改。”
此外,根据本通知对原文件部分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顺序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迁市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宿招协发〔2022〕2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