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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宿迁市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11 阅读次数:

宿招协发2025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对《宿迁市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宿招协发〔20222号)有关内容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原办法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信用主体对负面行为失信事实及失信责任认识和认领到位;对发生负面行为的责任人追究到位;防范发生负面行为人防技防措施必须到位;信用信息披露提醒期已过半,且未再发生行业自律公约负面行为;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记录或较大数额罚款;可向协会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向协会提交信用主体失信事实报告书、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二、附件1招标代理人自律管理负面清单中增加一条参加业务测评作弊的,代理执业能力信息采集或更改业务测评从业人员单位名称,提供社保权益单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附件1投标人自律管理负面清单中第67131420条分别增加已按招标文件约定主动兑现投标保证的记3分。

四、删除第六章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自律守则、附件1(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律管理负面清单,对应修改正文中相关表述。

五、附件25条修改为5.自愿签署、自觉遵守和维护《宿迁市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接受行业自律负面清单记分管理,对达到记分分值标准的,自愿接受协会信用提醒等处理,信用提醒期内,加强自我监督与自我整改。

此外,根据本通知对原文件部分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顺序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迁市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宿招协发〔20222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20251011